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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6-08-16 08:20: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3、办学层次:高职 
4、学院代码:14020(国标) 
5、学院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龙泉道2889号 
6、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隶属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2月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市财政全额拨款,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学院占地404亩,总建筑面积12.4万平方米。学院依托行业办学,以现代职业教育理念为引领,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新常态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需要,完善产教融合,创新协同育人机制,培养满足职业岗位需求的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的技术技能人才。 
学院开设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备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材料工程技术、风景园林设计、工程测量技术、工程造价(建筑工程造价)、建设工程管理(建筑工程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工程监理)、计算机应用技术(建筑管理方向)、会计、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焊接技术与自动化、焊接技术与自动化(检测方向)、城市燃气工程技术、城市热能应用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等20个专业。学院面对“十三五”建设项目的启动,将围绕建筑工程技术、建筑项目管理、电气自动化、电力技术、能源应用技术等五大专业群的建设,打造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 
建院以来,学院始终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就业率常年保持在98%以上,为本市及全国能源、建筑、电力、交通等行业培养和输送了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16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寄送到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将通过各省的招生考试信息网、报考指南等渠道及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在录取过程中,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报考状况,经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16年普通高考报考指南。 
第八条 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类专业55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8人间800元/生·年;6人间1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一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按照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 
第十三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的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学院专业课程设置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语种慎报。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审查和复查,将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不可抗力等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学院执行国家“奖、助、贷、减、免”等多种资助政策,并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建立绿色入学通道,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 
咨询电话:022-58319057、022-58216356 
咨询地点:招生就业处(行政楼111、110室) 
学院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龙泉道2889号 邮编:300134 
第二十三条 录取信息公布通过学院网站 
网址:www.tjchengjian.com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6年学院秋季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纪检电话:18920837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