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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16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6-08-07 17:4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学院管理,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英译为JILIN TECHNOLOGY COLLEGE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由教育部备案,吉林省人民政府设立。

第三条  学校地址:主校区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65号,东校区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长青路24号。

第四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颁发学历证书。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八条  办学宗旨: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服务行业、企业,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经济转型与技术进步。

第九条  办学理念: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

第十条  校训:尚德 励志 精技 强能。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新增专业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送审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培养目标:具有创新精神和良好的职业素养,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高素质技能性专门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制定内部管理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要事项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任免;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中国共产党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十七条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政策性、全局性的大事、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人事任免以及重要的党务工作,须召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照党委会议决定和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规划和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评议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各级拔尖人才人选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室、信息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对外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与培训、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设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中心,教学工作以学生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依法制定和完善切合学校实际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各项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育人的根本任务。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建立“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机制,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一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课堂教学以及社会实践等途径,教育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学基本要求指导学校的教学工作,指导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教师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学校依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检查和评估教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全面实施和推进素质教育,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完善考核方法,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三十四条  课堂教学是完成教学任务的主渠道,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创作阐述)以及国防教育、军事训练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

第三十五条  加强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逐步建成一批院级、省级、国家级重点专业和课程。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对教学质量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教学工作考评制度,完善学生评教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个人和集体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实行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制度,支持将教学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中。每年划拔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校、学术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九条  积极推进政、产、学、研合作,本着服务、有为、双赢的原则,探索校企合作模式,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合作开发等活动基地。

第四十条  学校接受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对人才培养工作水平的评估。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新,传播先进思想,培育高技能人才。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拓宽教师进修渠道,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高一级学位。为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和开展教学、科研、创作以及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也为其他教育工作者在职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学校要把“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尤其是专业课青年教师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能力将作为重要培养环节予以关注。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及教职员工多关心困难学生,为其成长成才提供必要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校以校友联谊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和发展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工作。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预算指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校名等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中国共产党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批复备案后实施。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负责解释和修改。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中国共产党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对本章程进行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