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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6-08-30 15:47: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由教育部正式下达我校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四条 我校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国有公办普通高等专科院校,学校代码(国标):13424。为江西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章 2016年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序号 专业名称 层次 学制 学费 (元/年) 1 护理 大专 3 5000 2 助产 大专 3 5000 3 医学检验技术 大专 3 5000 4 药学 大专 3 5000 5 医学美容技术 大专 3 5000 6 医学影像技术 大专 3 5000 7 学前教育 大专 3 5000 8 小学教育 大专 3 5000 9 体育教育 大专 3 5000 10 会计 大专 3 5000 11 证券与期货 大专 3 5000 12 英语教育 大专 3 5000 13 商务英语 大专 3 5000 14 数控技术 大专 3 5000 15 汽车营销与服务 大专 3 5000 16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大专 3 5000 17 汽车电子技术 大专 3 5000 18 电梯工程技术 大专 3 5000 19 生物质能应用技术 大专 3 5000 20 物联网应用技术 大专 3 5000 21 计算机网络技术 大专 3 5000 22 现代教育技术 大专 3 5000 23 电子商务 大专 3 5000 24 旅游管理 大专 3 5000 25 酒店管理 大专 3 5000 26 舞蹈表演 大专 3 5000 27 音乐教育 大专 3 5000 28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大专 3 5000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六条 我校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二、参加全国文化统考或我校自主招生且成绩达到我校当年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艺术类考生需取得本省专业合格证; 
三、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校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总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校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八条 按考生填报我校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其它志愿上线考生,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第九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条 各专业均文理兼招。 
第十一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我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直到总招生计划录取满额为止。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进校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第十四条 我校实施奖学金制度: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设立国家奖学金,获奖者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三个等级:4000元/年、3000元/年、2000元/年。学校还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每生每学期1000元。 
第十五条 我校设立了“爱心基金”,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困难补助。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 
第六章 毕业生待遇及“专升本” 
第十六条 毕业生颁发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号、网上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毕业生采取学生自主择业或我校推荐就业,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并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十七条 完成三年学业,且品学兼优的学生,我校将推荐“专升本”考试,合格者升入江西省内普通本科校校相同或相近专业三年级学习,毕业时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中山西路399号 邮编:336000 
招生工作处办公电话:0795—3203236 
传真:0795—3203336 
学校网址:http://www.ycvc.jx.cn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江西宜春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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