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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航天职工大学2016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6-08-29 16:56: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陕西航天职工大学
国标代码:50083
在陕招生代码:8108
办学类型: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公办成人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 学制:三年。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航天职工大学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是教育厅备案,隶属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第六研究院,陕西省教育厅主管的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公办成人高等职业院校,地处古城西安南郊航天城。学校现有基础、机械、管理、信息、光电、建筑等六个系部。
第五条 办学地点:西安市南郊航天产业开发区航天大道西口(西部大道东口3号)
邮编:710100
学校网址:www.htzd.org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校长担任招生委员会主任,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及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保处、财务处、校综合办公室、实训中心等部门领导组成。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www.htzd.org 
招生咨询电话:029—85206353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生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以陕西省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报名。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1日8:00至5日17:00,根据省招生办公布的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2016年3月16日至3月25日开展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进行相应考核科目的测试。申请者须考生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确认报名信息,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我校测试科目准考证,按时参加测试。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综合考评小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对不同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分别为:
1.普通高中生
该类考生综合评价成绩主要由考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笔试成绩决定,综合笔试试卷内容包括语文、数学、英语、职业适应性测试四部分,合卷满分值为300分,考试时长3小时。
2.“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
该类考生的综合评价成绩主要由考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笔试成绩决定,综合笔试试卷内容包括语文、数学、英语、职业技能测试四部分,合卷满分值为300分,考试时长3小时。
3. 对于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生,综合评价测试按照普通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对待。
第十四条 测试完毕后, 4月5日前通过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将预录取考生名单报送省招办,并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网址:http://www.htzd.org)。
第十五条 入学申请者于2016年4月18日至19日持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学校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对普通高中生的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综合笔试具体分值为语文100分、数学80分、英语6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60分。在该类考生综合笔试成绩相同情况下,依据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成绩高低依次录取。
对“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的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综合笔试具体分值为语文100分、数学80分、英语60分、职业技能测试60分。在该类考生综合笔试成绩相同情况下,依据其语文、数学、英语、职业技能测试单科成绩高低依次录取。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学校提出特殊身体健康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学费55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800元/年。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条 学校奖学金和助学金规定
1.航天培优班奖学金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
2.三好学生奖金额:每人每学年2000元。
3.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元;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
第二十一条 学校特困补助金:特别困难生补助金额800元/年,一般困难生补助金额5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国家特困补助金:特困生3500元/年,一般贫困生2500元/年,受惠面达到25%左右。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主要工作日程安排表:
时   间 内   容
3月1日8∶00至
3月5日17∶00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可登录省招办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向我院进行申请。
3月16至25日 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招生办进行现场确认,领取准考证,参加综合评价测试。学院及时公布预录取考生名单。
4月5日 公布预录取考生名单。
4月16、17日 所有预录取考生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来我院报到注册。
4月19日至
4月20日 向省招办上报报到注册考生名单,办理正式录取各类手续。经省招办确定名单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