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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6-08-18 13:34: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英文名称:Hunan University of Humanities,Science and Technology 
国标代码:10553 
湖南招生代号:4333 
第三条 我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属综合性公办普通本科大学,学校具有招收硕士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和留学生资格。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 

第二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要求


第五条 招生计划: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校务会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我校2016年面向全国除港、澳、台地区的31个省市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省级招办公布为准。 
第六条 语种要求:语种不限,但以英语作为授课外语。 
第七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八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录取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 
(一)普通文理专业录取 
1、对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为依据,按分数优先的方式安排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2、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突出、文体等方面有特长、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 
3、认可各省(市、区)教育厅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二)艺术体育专业录取 
1、由我校组织艺术专业单独考试的山东、甘肃、江苏、江西、山西、福建、广西等七省的艺术类考生,在符合各省录取要求的前提下,凡获得我校专业合格证的考生,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各专业类前50%的招生计划按专业分排序录取,剩余50%招生计划按文化分加专业分的总分从高到低录取(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三个专业按美术类统一排序录取,舞蹈学、舞蹈编导按舞蹈类统一排序录取;总分相同情况下以专业分高者优先录取)。 
2、除上述七省艺术考生外的艺术体育考生在符合各省录取要求的前提下,以志愿优先的原则,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的考生范围内,按考生所在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进行排名录取。 
(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运动训练单独招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招生等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政策要求进行。 
第十条 录取结果查询:我校及时公布录取信息,考生可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或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也可通过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部门公布的网站或声讯台查询。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合格毕业生由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生由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和奖助措施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厅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助措施:学校建立了奖、贷、补、助“四位一体、联动助学”的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发放标准均以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为准。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且遵守校纪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2、可通过学校有关部门向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向学校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3、对湖南省普通高考高分考生的奖励措施:凡被我校录取的湖南省普通文理科平行一志愿本科生(不含湖南省艺术、体育、征集志愿及外省考生),全校排名前5名的免缴4年学费,6-10名的免缴2年学费;凡被我校录取的湖南省普通文理科考生全省排名2000名以内的,除免缴4年学费外,另奖励40000元。 
4、成绩特别优秀、家庭特别困难的本科生可申请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 
5、学校对某一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创新、发明成果的学生给予单项奖。 
6、学校设有“勤奋奖学金”。 

第五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湖南省娄底市氐星路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传真):0738-8325377 
邮编:417000 
网址:www.huhst.edu.cn 
E-mail:huhstzsb@163.com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由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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