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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6-08-17 18:05:01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119,法人代表:廖长林。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路2号。 
第三条 学校为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考、湖北省技能高考的考生。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六条 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为招生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招生政策并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联系电话:(027) 87588880,87588821,87588226,87588921传真(027)87587800。网址:http://www.hubstc.com.cn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湖北、河北、山西、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1省(市、自治区)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各省(市、自治区)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校将根据考生志愿情况适当调整各科类招生计划。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户口所在地2016年普通高考(或技能高考)。同时,艺术类考生还必须参加户口所在地2016年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各科类投档比例均按当地省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对单科成绩无特殊要求,无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无分数级差,根据高考成绩按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招办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学校网站或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校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并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体检等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成绩优异的学生设立奖学金。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学校还设有学校奖学金及其它专项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生/年),高校助学补助金(2000元/生/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按政策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凡取得学籍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部)推荐,用工单位考察,学工处审核后,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达到毕业标准,将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