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招考网!

全国切换城市
位置:招考网 > 新闻资讯 > 综合新闻 >  河南职业培训条例意见稿公布 企业应建职工培训制度

河南职业培训条例意见稿公布 企业应建职工培训制度

来源:郑州日报

2017-01-10 06:46:02|已浏览:352081次

(记者李娜)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您有话说,可以在1月2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法制办。

企业应建职工培训制度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未经依法审批、登记的职业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

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职工职业培训工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有培训基地、车间有培训场地、班组有培训园地的职工职业培训体系。

参加职业培训有补贴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镇低保家庭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重点开展初、中级技能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企业应依规提取职业培训费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参照在校学生人数,对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培训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按照要求,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当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

《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职业院校、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超出核准范围实施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或是在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种渠道反馈意见建议

您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意见反馈: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点击首页“立法草案征求意见”或者交流互动板块“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图标直接在线发表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xzfgc@126.com;通过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编:450018;查找微信公众账号“hnzffz”,添加后直接留言发表意见和建议

 

  • 相关阅读